2006年1月10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证据收集不及时 有理也要输官司
张阿久

  因怀疑自己养殖的鱼被相邻的养殖户毒死,宁波象山渔民姚某将对方告上法庭。遗憾的是,由于重要证据——送样鉴定的鱼却是在事情发生后20天后才采集的,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讼诉请求。
  姚某与何某均从事浅海滩涂养殖,两塘相邻。因养殖毛蚶需要,何某在去年的6月20日使用呋喃丹农药在自己养殖的滩涂塘进行清塘。由于双方的滩涂是没有封闭的,何某撒药后,姚某担心含有呋喃丹农药成份的水可能会流进自家的养殖塘。为此,姚某立即进行了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但第二天,姚某即发现自己滩涂塘内的鱼出现了死亡现象。姚某向村干部反映后,于同年的7月10日即事情发生后的20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自行收集死鱼,送到宁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姚某送检的鱼呋喃丹含量为0.608mg/kg。尔后,姚某请相关机关对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机关以养殖的正常情况作出了评估。
  诉讼中,何某认为姚某委托鉴定的弹涂鱼系由姚某单方送检,不具可信性。
  象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姚某的自述,6月21日即发现自己的弹涂鱼死亡,但姚某却过了20天才自行收集送样鉴定,弹涂鱼死亡后正遇天气较热,一般二、三天即腐烂。另外,检验报告只说,弹涂鱼每公斤呋喃丹的含量,并没有明确弹涂鱼的死亡确系呋喃丹药物中毒致死,且何某清塘正值大潮讯,经潮涨潮落,撒药后含有呋喃丹农药成份的水会被海潮稀释带走,据此,法院认定姚某主张何某清塘行为与其滩涂塘内的弹涂鱼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理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